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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企业信用信息提报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2/5/2 16:01:00 来源: 浏览:()

(暂     行)

按照《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要求,参照黑龙江省市(地)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规范的规定,为了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发布工作落实,特制定“伊春市企业信用信息提报工作规则(试行)”,供各信息提报单位遵照执行。

一、   企业信用信息提报单位

按照200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和省诚信办要求,以下部门和单位为我市企业信用信息义务提报单位。伊春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委、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市支行、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农委、文化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国资委、烟草专卖局、审计局、广播电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源林政局、银监分局、公安局、伊春电业局。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可以自愿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向市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应当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同时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   提报信息的内容

根据省政府2007年9号令规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分三类;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警示信息,企业良好信息。按照省诚信办要求的数据格式、标准,各单位具体要提报的信息内容见附表。

三、  信用信息提报方式和方法

市信用信息中心按照本“工作规则”第二项规定的提报信息内容,制作《伊春市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息提报报表》电子文档样本,各信息提报单位首次提报数据,以样本格式填写。填报后用一次性刻录光盘提报,在光盘背面用记号笔标注单位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信用信息中心;补报或信息变更时,用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同时将电子版数据发送至电子邮箱(yccredit@126.com)。

首次信用信息提报时间是,自接到《伊春市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息提报报表》电子文档样本开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或信息变更时,按照省政府9号令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四、  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信用信息提报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指定部门承担信用信息提报工作;将诚信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提报信息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阅签字。

2、各信息提报单位提报的信息要严格遵循适时、准确、合法,数据规范、叙述简练、内容完整,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提报工作。

3、提报企业信用信息,其企业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首次提报信息时由市信用信息中心发放电子文档样张,提报单位逐项填报,暂时空项做出说明。

4、提报企业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必须是依法作出的结论意见、决定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对行政处罚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首次提报企业信用信息,体现的企业良好信息的填报时限为近3年信息,警示信息为近5年信息。

5、在填报时,有些涉密信息项目,请注意标注和说明,以免发生泄密事件。

6、《伊春市企业信用信息提报工作规则(暂行)》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属市诚信办。

伊春市诚信办公室设在政府大楼638室,联系电话:387638;

电子邮箱:yccredit@126.com;

“诚信伊春”网站地址:www.yccredi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