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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5/2 15:48:00 来源: 浏览:()

本溪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投资的优惠政策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缴纳增值税(含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比例,给予一定年限的财政扶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扶持年限为2年;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扶持年限为3年。

2.凡属“三大接续产业”(现代中药、旅游、钢铁深加工制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新增就业岗位100人以上,且投资规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缴纳增值税(合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比例,再给予企业2年的财政扶持。

3.以投资、购买、兼并、参股及其他方式启动我市境内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30%(含30%)以上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100%和缴纳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比例,给予3年财政扶持。

4.新办企业投资者一年内追加投资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企业再生产的,按追加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100%比例,给予2年财政扶持。

5.凡新办或落户我市的科研开发企业,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全市经济有牵动作用的,可从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给予重点扶持。

6.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对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具有推动作用的工业项目,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照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确定用地指标。在指标内所需土地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格标准予以出让。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分期缴纳。

7.在限额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为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参照协议出让最低价格的20%和30%比例,由本级政府给予企业相应额度的财政补贴,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在限额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为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三大接续产业”以及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企业,参照协议出让最低价格30%和40%的比例,由本级政府给予企业相应额度的财政补贴,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引进项目性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财政补贴的资金来源由本级财政从该项目土地纯收益中返还。超过土地收益的部分由项目受益地区的财政承担。

项目用地巳享受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补交本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后,方可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

8.开发利用“国有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资源的新办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本部门应收取的费用。

9.投资改造国有企业,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新办企业的,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土地评估价值下浮20%的幅度来确定土地使用权所占股份的比例。

10.对在我市新办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项目的投资者,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银行账户开立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商品房价格审验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

1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大接续产业”项目新办企业的,免收土地变更登记费、按60%收取环保评价费。

12.凡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或经市政府拍卖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变更登记费。

13.外商或形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域外投资者,需要安排子女在本溪中、小学校就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该子女到重点学校就读。  14.新办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由各级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15.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国有企业,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在有效期内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16.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舍连片开发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列为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均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17.我市辖区内各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一律按此政策执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在执行此政策基础上,按省级开发区有关权限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其他优惠政策。

二、关子鼓励招商引资政策

18.对中介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境外、外埠投资和捐赠引入我市境内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给予相应的奖励。其中投资是指境外、外埠企业或自然人投入我市境内兴办各种企业而形成经济实体的资金;捐赠是指境外或外埠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资金。

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中介机构、招商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驻外办事处等企业或经济组织。中介人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和因工作关系引进项目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奖励金额依据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确定。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非政府公益性项目,奖励标准由引资和用资双方在引资协议中参照下列标准自行议定。

(1)投资。凡引入的投资,按年度安际到位资金总额的6‰--10‰予以奖励:到位500--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6‰奖励;到位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8‰奖励;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10‰奖励。引入的资金投入属于“三大接续产业”、高新技术、出口创汇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进资金数额的相应奖励标准上浮1‰奖励。

(2)捐赠。捐赠的资金按4%至8%奖励:到位10--50万元人民币的,按4%奖励;到位50--100万元人民币的,按6%奖励;到位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8%奖励。

20.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引资受益单位支付奖励资金。各级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按照“多渠道筹集、适度规模、结余滚存使用、级次兑现奖励”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按照协议应由各级政府支付的奖励;对其他项目引资单位或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受益(项目)单位支付。

21.中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与用资单位在引资之前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奖励标准。一次引入资金,原则上只奖励一个单位和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和部门共同引资的,只能分享一笔奖金,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奖励申请,各方奖金分配比例在引资协议中明确。  22.凡引进(投资、捐赠)资金到位后,由中介人持双方签订的引资协议书、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奖励资金报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进行确认,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溪市引进资金确认办法》予以确认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23.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将与年终业务考核挂钩,由各级政府给予集体嘉奖。对贡献突出的个人,在物质奖励的同时,国家公务人员由各级政府给予记功;社会自然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域外人员经过市政府推荐并报请市人大授予“本溪市荣誉市民”称号。

24.凡引入美元或其他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计算。支付个人的奖金,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

25.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引资工作特别是奖励资金兑现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要追回全部奖金,有关部门要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关子招商引资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政策

26.市直部门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落户到县区时,该项目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度经县区政府招商部门认定后,由市直部门拥有,县区不得重复上报。

27.县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落户到本市其他县区时,弓I进资金的额度由引进县区和承接县区共同拥有。在统计到位资金额度时,引进县区拥有70%的额度,承接县区拥有30%的额度。

28.县区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落户到本市其他县区的,其新建的企业和项目投产后,每年向所在地区上缴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总额,在5年内由引资县区和承接县区共同受益,各受益50%。

四、其它事项

29.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本委发[2004]16号)和《印发<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通知》(本秀发[2003]8号)同时废止。凡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其他原有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30.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