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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5/2 15:48:00 来源: 浏览:()

为鼓励和吸引域外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办实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政政策
    1、对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和旅游开发项目,市政府从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一定额度做为企业发展资金,按财政分级扶持投资企业。第一年按企业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第二年按50%扶持企业、第三年按30%扶持企业。对以兼并、收购等方式盘活国有商贸企业的,可参照执行。

二、用地政策
    2、对新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市政府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额度做为企业发展资金,扶持投资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度的50%扶持;200??499万元以下的,按60%扶持;500??999万元以下的,按70%扶持;1000??4999万元以下的,按80%扶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100%给予扶持。
    3、以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国土资源部门免收租金。
    4、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只需按土地管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收费政策
    5、对新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开发旅游项目的,免收在手续审批和施工建设环节的一切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
    6、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投产后,免收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3年。对固定资产投资499万元以下的免一年;500??999万元以下的免二年;1000万元以上的免三年。(煤炭塌陷费、维简费、物价调节基金和按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一次性收取的费用除外)。
    7、对新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额度。其中,499万元以下免收30%;500??999万元以下的免收50%;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70%。
    8、新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可在电视、报纸上做一次连续三个月的广告,费用减半收取。
    9、办理评估验资的,免收评估验资费。
    10、技术监督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合格产品不收检验费;各种产品投产后,首次技术检验免予收费;生产加工企业自用锅炉,首次检验按收费标准减收50%;取消商品售前报检制度,除国家《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证》管理的产品及涉及人体健康、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商)品外,产品可以先行试产、试销,再办理有关手续。售后实行年检制。
    11、凡是具备驾驶技能的域外企业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办理小型车辆驾驶执照,可直接参加考试,合格者颁发驾驶执照,各种费用减半收取,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办理车辆落户、转籍等,减半收取费用。

四、金融政策
    12、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市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列入贷款担保重点,给予扶持流动资金。

五、落户政策
    13、域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准予落城镇户口,免收费用。

六、保护政策
    14、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列为“重点扶持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挂牌予以保护。
    15、对域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的法人代表,经本人申请,市招商办确认,颁发贵宾卡(金卡),享受下列礼遇:
--法人代表乘坐的小型车辆和自用的生产运输车辆,交警部门发放“5”字头专用号段牌照,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除发生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外,不予对其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货物等。乘坐的“5”字头小汽车在本市管辖的公路上行驶免收道路通行费。
--子女就学可以择校,免收择校费。
--未经市招商办批准,各部门不得到持卡人所在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持卡人所在企业宣布停建、停业、查封帐户等,特殊情况与市招商办沟通协调后,方可执行。
    16、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一名市级领导包保服务,负责项目运行中各种问题的协调解决。
    17、对域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公安部门发放“特别保护卡”(红卡)予以保护,在七台河市境内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等,任何部门不得刁难和干涉(犯罪嫌疑人除外)。
    18、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域外客商和企业实施强制措施的,属司法部门的要报请市公、检、法三长批准,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报市招商办备案。
    19、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推荐参选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七、激励政策
    20、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企业投产后,对引资者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财政分级给予奖励(本市市级领导除外)。
    八、其他
    21、对投资额较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22、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3、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