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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5/2 15:48:00 来源: 浏览:()

为加快我市外引内联、招商引资的步伐,扩大对外开放,保证中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业得大利、发大财,推动鹤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鹤岗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引进鹤岗市以外资金的,视为引资。
     凡引进鹤岗市以外的项目、技术、设备、人才、信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视为招商。
     第二条 凡市内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本市投资上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办法。
     第三条 鹤岗市经济区域内的中省直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开发的,免收变更土地登记费。一次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给予减收应缴总额50%的优惠;一次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先缴纳20%,余额分期交付,10年内缴齐。
     第五条 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从事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收购亏损、关停、倒闭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50%缴纳。租赁本条规定的企业,免收年度土地租金10年。
     第八条 利用国有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作用,林权归己,可以继承。需要转让、出售林权的,土地出让金和年度土地租金按规定的50%缴纳,依法办理转让、出售手续。
     第九条 投资兴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中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办企业,免收年度土地租金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收取年度土地租金。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五荒"开发,免收年度土地租金15年,土地使用权三十年不变。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加工企业(出口额占的产值50%以上的)和经市科委确定的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免收年度土地租金10年。

第三章 纳税与收费

第十三条 凡来我市兴办各类企业的中外客商,按其投资规模,准予一定的试产期。在试产期内,对应缴税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加工型和高科技项目,投产后准

许试产期为二年。
     二、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三年。
     三、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四年。
     四、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五年。
     五、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八年。
     六、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十年。
     第十四条 凡来我市兴建各类基础设施的中外客商,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缴税金先征后返50%,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缴税金全部先征后返,免收名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星级宾馆的中外客商,按兴建宾馆的星级,准予一定的试办期。在试办期内,对应缴税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投资兴办三星级宾馆的,从正式开始营业之日起,准许试办期为三年。
     二、投资兴办四星级宾馆的,从正式开始营业之日起,准许试办期为五年。
     三、投资兴办五星级宾馆的,从正式开始营业之日起,准许试办期为十年。
     四、准许投资经营方对星级宾馆实行封闭式经营和管理,市委、市政府挂牌给予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入内检查。
     五、给予投资经营者优厚的政治待遇,可推荐为市政协委员、常委候选人;属于本市市民的,可积极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第十六条 中外客商收购市内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停产企业,或现有下岗职工占该企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含50%)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10年内逐年全额返还地方所得税。
     第十七条 中外客商与乡镇企业合资、合作,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八条 中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中外客商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改造和嫁接企业,实行新企新制,由投资者自定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中外客商来我市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符合过货参贸条件的,只要提出委托代理要求,都予以批准。对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单位,免收委托代理费三年,从第四年起再减半收取委托代理费三年。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投资生产加工型外商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对俄委托代理权。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资金到位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与我市生产型、加工型企业联合,投入到位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三、以工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投资,联营合作或独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
     第二十二条 中外客商收购、租赁市内国有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国内外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时,根据资产质量双方协商定价,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持挂帐。兼并承担的债务,8年内可先付息后还本,8年后仍还款有困难的,贷款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展期。收购国有企业,可优先安排享受冲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政策。
     二、中外客商收购租凭国有企业,接收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核减。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实行一次性买断工龄。
     第二十三条 对中外客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外,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可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中外客商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参与社会集资。
     第二十五条 中外客商兴办的各类企业,任何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准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中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投资额较大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
     第二十八条 中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办企业,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计委、外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建设局、环保局、土地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简化中外客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供全程服务,在中外客商报齐全部文件后,三天内办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我市投资各类企业的中外客商及其家属、子女愿意到我市落户的,予以批准落户,免收费用。
     第三十条 对于鹤岗建设所需的人才,诚挚欢迎来鹤岗工作并安家落户,给予以下等遇:
     一、对携带高新技术项目,投产后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除正常安排落户和待遇以外,无偿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
     二、对携带高新技术项目,投产后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除正常安排落户和待遇以外,无偿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住房。
     三、对于愿来我市安家落户的市经济顾问和科技顾问,无偿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住房。
     第三十一条 对引进重大科技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有关证书,经市招商局、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直接落户,其配偶及子女可随同落户。
     第三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申报科技计划、成果鉴定、科技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同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民营科技人员晋升专业积称、出境考察及办理技术进出口事宜等,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给予申报,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合资合作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立项,我市所需的配套资金或共贷资金,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金融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筹措。

第五章 附 则

法由鹤岗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