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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5/2 15:48:00 来源: 浏览:()

(一)税收、土地等奖励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不含房地产开发,下同)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后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

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用土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企业投产后,前2年缴纳的各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投入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市本级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土地出让金市本级留成部分予以部分返还。

3、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契税。

4、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行政事业收费减半收取;3亿元以上的,免收行政事业费。

5、以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只要不超过70%,工商机关准予注册。

6、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

1、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兑现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

2、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额的0.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2%给予奖励。

4、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

5、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指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市政府设立特殊贡献奖予以奖励;机关干部在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基础上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6、对境内外新上市或上市再融资的公司,给予有功人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考核认定,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