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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东部(12+1)区域经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5/2 15:48:00 来源: 浏览:()

为鼓励东北东部各市(州)企业和个人在区域内投资兴业,构建区域内紧密相连的经济带,加快东北东部(12+1)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打造东北东部(12+1)区域合作新的亮点和东北振兴新的增长极,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区域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异地企业和个人,可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所在市、州,以下简略)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符合国家行业产业政策和支持、鼓励类投资项目,各市(州)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扶持,优先安排。

三、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的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各市(州)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此项补贴须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且投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若企业经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金,则收回减少注册资本金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区域内异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省级给予不低于30万元、国家级给予不低于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五、对区域内异地企业项目开工建设期间免收当地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财政予以一定数额的补贴。

六、各市(州)政府为异地投资企业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七、各市(州)政府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八、各市(州)政府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2年。

九、各市(州)政府为每户入驻的企业提供2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十、区域内异地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项目承接地政府部门实行“全程代办制”。

十一、各市(州)政府应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区域内异地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同时对区域内异地企业研发新产品、设立新项目予以资金上的扶持。

十二、对区域内异地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各市(州)政府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十三、对区域内异地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各市(州)政府应积极争取省政府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十四、对区域内异地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十五、各市(州)政府应设立专项财政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对区域内异地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能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的贴息和企业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

十六、区域内异地企业增资,每一次性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达产后,由各市(州)政府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50万元。

十七、对在区域内异地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实行土地价格与投资强度挂钩的政策,对每亩投资强度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各市(州)政府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10万元。

十八、对异地投资后,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各市(州)政府财政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十九、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其形成各市(州)政府地方财力的,由各市(州)政府会同有关的市(州)按50%的比例分留。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区域内异地新设企业和投资项目由东北东部(12+1)区域合作秘书处负责审核认定,各市(州)区域合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企业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和联络工作。

二十一、积极探索区域内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飞地经济区”合作模式,按照经济区模式设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赋予特殊政策,为东北东部区域发展合作和产业转移提供一个新的平台,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加深合作深度,实现互利共赢。

二十二、本政策由东北东部(12+1)区域合作秘书处负责解释。